产权不明确不能成为降低拆迁补偿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1-03-09
产权不明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有产权但尚未确定最后归属的房屋。产权状况不明确房屋的征收,是指在征收公告公布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房屋的上述问题还未解决而房屋仍需征收。由于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不能因为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提醒:产权不明的房屋,政府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进行征收,但也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征收人在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时,既要保证征收工作的进度,又要兼顾实际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补偿对象不明确,征收部门也必须在房屋产权纠纷解决之后,及时对确定的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
通常情况下对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以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1、报请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房屋征收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其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组织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后发现特定房屋属于所有权不明状态的,应当将上述情况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做出补偿决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上述报请后,应当根据其已经做出的补偿方案,并根据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房地产评估结果,制定出对征收产权不明的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3、公告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于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在于将房屋征收的情况告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