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贪污老百姓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2-24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加快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多,然而,一些涉及到征地拆迁赔偿的村官们,在征地拆迁当中,经常利用土地补偿做文章,欺上瞒下,在政府、企业、群众中三头获利。那么当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老百姓该怎么办呢?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进行详解
征地补偿款为什么容易被村干部侵吞贪污?
首先,村干部手上还是有一定权力的,村民干什么事情,还是得找他们,村里的大小事都是他们管着的;
其次,村民的地所有权是在村集体,实际上就是村委会所管,征地补偿款一般是先打到村委会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发给各个村民,那么,这个过程中,有些村干部心术不正的话,就很容易从中捞一笔了。
最后,农村征地这种事,要经过很多流程,比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要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可以征地。
村干部在这个过程中,要去游说很多不愿意征地的村民,等到这些村民同意了,达到三分之二的要求,就功成了。因此,有些村干部会认为自己劳苦功高,应该多分点钱,所以就从村民征地款上动手。
侵占贪污征地补偿款的表现形式: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款;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款。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
贪污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国家相关部门就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而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里就强调了,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修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迂、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阉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运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摭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霉、行霸等黑恶势力等。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可见国家对于扫黑除恶的决心是多么的坚定。对此,对于“村官”的腐败现象,可以说是有得治了。
面对村干部贪污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时,村民可向相关部门及时的反应,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即使遇到“强征”、“强拆”,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由于征地、拆迁案件比较复杂,专业性又强,村民最好及时委托律师代理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