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被认定违建后强拆,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2-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手续不全的情况,不能急于为其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而应当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正是讲的这种情况,合法房屋拆迁被扣上违建的帽子,被强制拆除后该如何维权?下面通过这个案例进行了解吧!
徐先生是辽宁省本溪市某村的居民,在村内有一处房屋。2017年8月21日,人民政府设立的联合执法大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确认徐先生在村广场路边建造的一层房屋为违章建筑,让徐先生在一周之内自行拆除。徐先生还没想好自家的房屋好好的怎么会被认定是违建,到了拆迁期限自家房屋就被强拆了。
悲愤万分的徐先生深感不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为了给已经被拆掉的房子找个说法,徐先生只身来到北京,多方咨询最终确定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权,并委托资深拆迁律师燕薪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燕律师在经过了解后,得知徐先生是在1988年买下的两间宅基地,并于1992年在宅基地上建造了平房,之后还当做出租房租给租客,县公安局给涉案房屋颁发过门牌,该县电力有限公司也为该房屋供电,由此都可以证明夫妻俩对该房屋享有物权。
可是徐先生还是在2017年8月22日收到联合执法大队发放的《限期拆除通知》,这让他们难以接受。拆迁律师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判断,认为该《通知》系行政处罚,而且联合执法大队在作出《通知》之前并没有告知徐先生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徐先生的合法权益确实被侵害了。掌握了这一点后,拆迁律师指导徐先生在2017年5月31日把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将其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中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被诉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立案、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并已违反法定程度,依法应予撤销。但是由于徐先生的房屋已经被拆,故只能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1日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律师为徐先生争取到了其应有的权利,同时又在征地拆迁领域赢得了一次胜利。拆迁律师协助当事人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只是第一步,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来进一步维权。
律师说法
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现实中很多的被拆迁人,甚至有很多不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这个系统的工程都是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导致一些程序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每一次程序的提起都是后续程序的铺垫,每一个后续程序的提起都是前一个程序效用的延伸与扩大。环环紧扣,步步为营,一系列的程序最终构成了一个专业而有效的维权程序。因此,一位专业的拆迁律师,一个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首要条件,更是必胜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