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证件不全,拆迁就一律按违建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3
如果说拆迁人最怕遇到软硬不吃的钉子户,那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则最怕自己的房子出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怕自己的房子手续不齐全。在政府“以拆违促拆迁”的如潮攻势下,被拆迁人可谓如坐针毡。政府以“有困难上,没困难创造困难也要上”的精神,往往会对拆迁房屋进行全方位的“体检”,试图从中找出不规范之处。这种细致的排查,即使合法性完全没问题的房屋也要捏一把冷汗,更别说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了,后者被揪出来拉入“违章建筑”的黑名单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要知道,一旦被归为违章建筑,就没有任何“人权”了。政府要是高兴,可能基于人道主义给你一点抚慰金,政府要是不高兴,强制拆除你的房屋,你也没脾气。
但就法律来说,违章建筑是否都会是上述命运呢?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如果可以补办相关手续,或者违章建筑对于规划的不良影响可以消除,就可以免于被强制拆除。本文对此不作讨论,对于那些知法违法,怠于履行法律所设置义务者,遭受何种法律惩处都是可以理解的。因此,那些违规占地,或者建房时不去履行审批手续的,我们可以据理力争,但是,若房屋最终被强拆,也可谓得了一个教训,增强我们对法律的敬畏心。然而,有种无证房屋,却与上述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可以说,被拆迁人并不是责任人,其也是受害者。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证件不齐全的情形。
也就是说,房屋证件不齐全并不归因于被拆迁人,相反,被拆迁人一般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申请办证,但由于某些客观的原因,导致证件未能置办下来。一般来说,客观原因有如下类型,如法律规定不清、政府职权不明、行政区划变更或者法律政策变迁等。那么,对于此类房屋,是否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认定为违章建筑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分析,答案是否定的。这不仅从情理上说不通,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手续不全的情况,不能急于为其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而应当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遇到征地拆迁时,仍应当贯彻上述规定的精神,不能要求房主单独承担责任,毕竟,这不是房主的错。
《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在实施之前修建的房屋,如果房屋拆迁,拆迁方给你说这是违建,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他就是不想给你钱。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在2008年,并且还进一步的规定了农村房屋的建设必须有规划许可证才可以,也就是我们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或建设用地的批准,那么我们建造起来的房屋就不是违建。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征地拆迁领域政府行为的不断规范,加之国家层面从人民利益出发对该事项的正确规制,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必将得到日益妥善的安排。但不乏也有借此做文章的拆迁方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联系来硕征地拆迁律师,而且宜早不宜迟,以免错过最好的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