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拆迁协议就以为没事了?论拆迁人违约的维
发布时间:2020-12-31
拆迁案子中,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大部分被拆迁让人往往以为就没什么事了,就等着获得补偿款或安置房就好了,没有什么需要操心的了。但是,事情往往不会完全按照被拆迁人想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风险依然存在,拆迁人违约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下面就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进行讲解,当拆迁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该怎么办?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拆迁人未履行协议的四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一、拆迁人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或未经法定程序,单方面变更安置协议,随意变更约定的安置地点、房屋结构等,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
二、拆迁人延期交付或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而拆迁人却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只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