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违法行为已成事实,行政机关不作为该怎
发布时间:2020-12-15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周彤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土地征收维权案件,拆迁方违法行为已成事实,行政机关不作为该怎么办?通过以下案例进行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周先生等三户人家生活在山东省某县,几家人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15年他们的房屋所在区域面临土地征收,但是由于拆迁补偿的价款很低,无法保证他们的后续生活,几户人家没有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8月,几户人家的房屋被拆除,曾经的遮风避雨的家变成一片废墟,面对强大的政府,嚣张的拆迁方,飘摇无依的未来,几户人家内心焦急万分,怎么破解自己的面前的困境,多方碰壁之后,几家人明白了,现在只有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户人家联手北上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几户人家都是老实巴交的百姓,在未面对拆迁之前,对于律师这个词也是很陌生的,面对委托拆迁律师这件事也是内心充满了疑惑。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燕薪、周彤接待了他们的咨询,在详细的阅读了几户人家的资料,并经过深入的交谈之后,律师当即指出了现在几户人家维权的重点。之前满腹疑虑的周先生等人,在听过律师的讲解之后,感觉自己面临的漫天迷雾终有了一丝丝的光亮。
周先生等三户人家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一次最终必将走向胜利的拆迁维权旅程慢慢的拉开了帷幕。
办案经过
介入本案后,两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为本案制定了一整套拆迁维权方案。
首先两位律师针对委托人房屋被强拆的事实要求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但是某县公安局却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律师当即指导委托人不予立案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某县人民检察院给出了"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据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拆迁公司对我们委托人的房屋予以拆除的答复。在获知这一事实之后,律师针对强制拆除委托人的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对于我们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
在某市人民政府不受理我们的行政复议之后,针对不予受理的决定,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正如拆迁律师所料,在诉讼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也不是一条坦途。一审的时候,即使律师精心的进行了准备,但是错误的判决结果仍然是出现了,一审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面对这样的情况,面对委托人的忧心忡忡,两位律师没有气馁,对于一审的判决委托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由省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其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某市人民政府罗列了数点理由以证明自己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在律师的面前,这些藉口不过就是狡辩而已。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并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但是从某县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中,事实证明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曾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针对这一情况律师作出了充分的抗辩:第一,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不是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第二,某县人民政府是否参与了拆除委托人的房屋的行为中,这些情况都是需要在行政复议中通过被申请人的答辩和案件审理来查明的。如果没有经过审理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法律适用的错误。最终山东省高院也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对于有关部门是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如果对于该事项并没有对事实进行查明,那么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就会由于证据不充分而适用法律错误。
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现实中很多的被拆迁人,甚至有很多不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这个系统的工程都是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导致一些程序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每一次程序的提起都是后续程序的铺垫,每一个后续程序的提起都是前一个程序效用的延伸与扩大。环环紧扣,步步为营,一系列的程序最终构成了一个专业而有效的维权程序。因此,一位专业的拆迁律师,一个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首要条件,更是必胜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