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拆迁相关 >
农村“一户多宅”拆迁就没补偿?应具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13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过程中,经常存在着征收方以被征收人“一户多宅”违法为由,将多出宅基地上的建筑拆除,而且以“违章建筑”为由不给补偿款的情况。当然一般情况下“一户多宅”是违法的。但是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原因,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一户有好几处宅基地,有好几个宅基地使用权证。这里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建议: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直接定其违法!

那么为什么会造成“一户多宅”现象?
1.祖辈遗留宅基地,年久失修没人居住但集体没有收回的;
2.新民居或农村新规划重新划分宅基地,而原宅基地并没有收回的;
3.农村家庭子女外出工作户口迁出前,在农村已经分户并申请的宅基地。
那么是否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呢?
“一户多宅”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拆迁时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按照国家“一户一宅”的基本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审批而私建的多余房屋,拆迁时均不应给予补偿。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中,这样的“一户多宅”一样可以拿到合理合法的补偿。
2、在农村很常见的现象是,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申请宅基地就是批不下来,于是就有了因房屋买卖而形成的“一户多宅”。这类情况的“一户多宅”拆迁也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①买方与卖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②买方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③卖方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④买卖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⑤土地随房屋一并买卖。
3、合法继承形成“一户多宅”,拆迁时也可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
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应当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本权利人是本集体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地随房走,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合法确权的。在拆迁中,也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
相关法律解读:《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通知》,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因此,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两条规定共同确定了“一户一宅”原则。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