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除房屋?别拖着了!
发布时间:2020-08-20
强制执行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
下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讲解,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你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准予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强制拆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便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亦不能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下达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除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自愿搬迁;二是下达了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被征收人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