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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时有哪些常见的套路?可通过补偿标
发布时间:2020-06-04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
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来给大家分享关于养殖场拆迁知识点。
拆迁方的常用套路:
1、养殖场房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纳入违法建筑之内,自行拆迁不予以补偿;
2、养殖场占有耕地上,下达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自行拆除不予以补偿。
3、依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而环境整治,养殖场拆迁不补偿或者少补偿。
以上几种手段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拆除的,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此,养殖场主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团队。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政府打着“环保”的旗号来进行养殖场的“免费”征收,我们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因此受到损害,以及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方面来加以衡量。
养殖场拆迁补偿内容:
1、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3、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
4、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乘以相应折旧系数;
5、搬迁费;
6、过渡安置费;
7、畜禽的贬损价值;
8、拆迁补偿奖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