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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评估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步骤如下:
1、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2、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7、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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