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维权指南 > 其他维权 >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有哪些常见的陷阱?
发布时间:2020-05-16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拆迁方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殊不知,在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时候,往往由于不了解拆迁方的手段而中招,“一失足成千古恨”......那么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就给大家讲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有哪些常见的陷阱需要去预防?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常见陷阱
1、拆迁方主体资格不存在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基本上没有问题,那么拆迁方的主体资格呢,我们建议被拆迁户事先核实一下拆迁方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符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签约主体不适格,甚至根本不存在这个机构或组织。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而让对方把房屋拆除,事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可能无法履行,这会增加以后维权的难度。
2、有签字无公章
除了核实拆迁的主体资格外,还要看协议最后的签字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字,而对于单位、公司的要求则主要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在协议最后拆迁办不但要负责人签字还需加盖公章,这样所签协议才有效力。
3、空白协议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其所说的那样,而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4、口头承诺
拆迁办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拆迁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确是白纸黑字,赖不掉的。虽然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均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口头约定往往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在此,强烈建议被拆迁户一定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事项落实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5、回迁安置不具体
当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后,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对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况,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安置房建在哪里、何时建成、房屋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因素都难以确定,比较多的情况就是房屋质量问题和回迁期限问题。所以,在协议中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被拆迁户万万不可轻信拆迁办的各种许诺而放弃自己享有的权利,否则后患无穷。
6、货币补偿却迟迟不到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采取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为拆迁办的招数往往让普通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时候房子拆了,但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因为协议中的约定对被拆迁户不利,到哪里说理都很困难。所以律师建议先拿到货币补偿到位后再让拆迁办拆除房屋,否则房屋不在,就很难有主动权。
7、违约责任不明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办经常也会作出各种承诺,但是又没有约定违约的后果,这就为拆迁办自己保留了余地,却为被拆迁户维权制造了障碍。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就相当于没有任何保障。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