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律师您好,我们家房子被强拆了,我上诉到法院,却被告知拆迁方具有强拆权。请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强拆权?
回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即对于被征收房屋,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
但有另外一种情况,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