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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无视法律规定强拆厂房,终被判处其拆除
发布时间:2020-03-28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件,当遭遇拆迁方无视法律规定,无视被拆迁人救济权时,该如何维权呢?下面通过这个案例让大家进行了解,希望能有所帮助!
郭先生在河南省商丘市某村开着一家汽车配件加工厂,并且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由于郭先生厂房所在地段面临拆迁改造,郭先生和政府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然而终究因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而一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政府出于工程进度的考虑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不可能继续拖下去。于是政府部门在2017年10月13日,以违法建设为由向郭先生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郭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然而,第二天政府部门就带领数百人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厂房,导致原告财产蒙受重大损失。
经过多番考虑,郭先生觉得上访解决不了问题,暴力也只能两败俱伤,最终还是选择了理智的法律途径。经过多方寻找与比较,郭先生选定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后,周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订了详细的拆迁维权方案,首先就是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双方首先陈述了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我方对事实部分进行了说明。郭先生合法获得上述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后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而被告在2017年10月13日,以违法建设为由向郭先生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第二天就带领数百人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厂房。
周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前,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无权对公民或法人拥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拆除。然,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却公然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原告的法定救济权利,暴力拆除原告的厂房,其行为已然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镇政府具有对乡村违法建设予以查处、拆除的法定职权。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当事人有救济的权利。
鉴于上述程序违法问题的存在,作出以下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行为违法。
最后总结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建立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政府都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那么会给普通百姓树立什么样的榜样,作出什么样的表率?而面对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每个公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即使公民自己存在不符合法规、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理由。每个人都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实体上的,也包括程序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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