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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征收文件,超低价征收房屋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3-2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以确定,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能就是启动强拆程序的关键,所以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拆迁维权工作必然是难上加难。今天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代理的房屋征收维权案,讲述的正是这种情况,大家快来了解一下吧!

李先生在山西省吉安市某县合法拥有一套住宅,在2016年,因李先生房屋所在地块涉及项目建设,被相关部门告知其房屋已划入征收范围。

但是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如签订定会降低李先生现如今的生活水平,并且相关部门拒绝出示任何有效征收文件,李先生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双方一时陷入了僵局,几个月后,随着项目建设日益逼近,就在双方针对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县人民政府对李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看到传到自己的手中的文件,李先生一家人一时间不知所措。他现在终于知道,以自己的能力不能于征收方周旋了,经过多方打听来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委托来硕律所周律师代为维权。

办案经过

周律师介入后,通过一系列常规调查程序掌握了此次征收中相关部门存在的诸多违法问题。周律师在全面提起维权程序的同时,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山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三个月后,山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县政府出示了14项证据,试图说明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在此周律师列出以下问题:

①被告没有在被征收区域内张贴征收决定相关公告,公告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②被告在进行房屋征收时,没有履行土地征收的程序性规定,没有履行调查义务,在对当事人房屋权属、面积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作出的补偿决定显然存在事实不清;

③此次涉及当事人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明显是走过场,不仅机构选定公告日期与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为同一天,而且存在报告内容不一致、价格不合理、送达不合法等问题;

④此次征收涉及的征收决定并没有满足法定公告期限,明显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法官认可并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认定此次征收过程中,被告作出上述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拆迁补偿明显不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县人民政府对李先生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总结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的过程中,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行政行为。

而多数人以为的“在以公益为目的征收过程中,不签协议就可以不搬迁”其实是一种误解。相关部门一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就意味着补偿标准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确定,而这个价格往往就是被拆迁人之前并不认可的补偿价格。

最后,提醒广大被拆迁户高度重视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件,不要错失维权时机!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