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拆迁中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来选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该《条例》规定的很明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你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的10日内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的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