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拆迁改造都绕不开一个话题,即补偿安置。房屋拆迁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若是因安置地点太偏僻,交通不便等情况导致原有的生活水平下降,那就有些有违初心了。
那么就有人问了,我的房子拆迁后,我可以选择在原地回迁吗?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进行解读
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的征收中,对于旧城区改造的,被征收人提出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回迁"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一种具体补偿方式。
从各地征收来说,城市危旧房改造一般包括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这三种方式,收到征收方下发的征收决定以后,就要清楚自己属于哪一种性质的征收,属于这三种的,可以要求回迁安置,只给货币补偿的,属于违法行为。
在城市房屋征收的时候,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如果征收方只提供某一种方式,属于违法征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