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孙先生住的房子位于重庆市某区,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自行建造的。2017年中旬,该区因道路改造工程实施拆迁,孙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之内。得知要被拆迁的消息,一想到几十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即将被打破,孙先生不禁沉默了。
很快,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便找上门来,看似是来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实则就是告知补偿标准,唯有接受,没有商量的余地。面对几百一平米如此低迷的补偿,根本不足以维持以后的生活,孙先生断然拒绝了如此不合理的补偿。半个月之后,再次有政府工作人员上门,而这一次带给他的则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好好的房子怎么突然就成了违章建筑了?
然而心急如焚的孙先生还没有想出良计,他的房屋便在城管局执法人员的带领下被拆除了。房子被拆,又拿不到任何补偿,孙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经过打听和上网搜索,孙先生决定请律师帮忙,他的这种情况才能维权。孙先生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燕薪律师代理此次案件。
办案经过
正式委托后,燕律师便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庭审中,燕律师指出被告如下几点违法情形:首先,原告的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而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被告以原告的房屋建造行为违反了2008年才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认定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将其强制拆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即便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也并非是认定违章建筑的适格主体。第三,被告所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但被告并未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被告并未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直接剥夺了原告对行政处罚及时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然而,一审法院却对燕律师指出的上述违法点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直接认定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告已经送达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被告行使职权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如此枉法裁判,燕律师唯有提起上诉。随着二审的开庭,燕律师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又重申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而被上诉人仍然以一副势在必得的姿态坚持其在一审中的观点,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应当维持原判。
这一次正义的天平没有倾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了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终审判决。拿着这份判决书,孙先生终于如愿以偿,并且顺利拿到了拆迁补偿,至此这条艰难的维权之路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硕律师提示您
由于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因此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房产,也打着违章建筑的旗号进行拆迁,试图通过此种方式来达到对被拆迁人不予补偿的目的。倘若被拆迁人遭遇此种违法拆迁行为,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