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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镇政府违法强拆终败诉
发布时间:2020-07-16

案件概要
2009年6月10日,镇政府向王先生颁发了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王先生在密云县河南寨镇某村建房;同日,镇政府在王先生提交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了同意建设的意见。2010年7月,王先生开始新建房屋。
2011年11月22日,在另外一案中,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镇政府于2009年6月10日对王先生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后该判决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2012年8月21日,镇政府对王先生作出河政限拆字[2012]XXX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王先生建设的上述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王先生限期拆除上述房屋。2013年8月1日,镇政府对王先生作出河政催字[2013]XXX号催告书,后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河政强拆字[2013]第XXX号强制拆除决定。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经过多方寻找,王先生聘请了北京来硕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北京来硕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律师随即协助王先生针对上述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由一审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密行初字第XX号生效判决仅撤销了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王先生所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镇政府在王先生已取得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该许可的效力尚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否定的情况下,认定王先生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014年9月23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3日对原告王先生作出的河政强拆字[2013]第XXX号强制拆除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败诉方镇政府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被诉强制拆除决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镇政府对王先生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既包括镇政府在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其建房的意见,也包括颁发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1)密行初字第XX号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了镇政府对王先生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不仅撤销了镇政府在该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其建房的意见,也撤销了镇政府颁发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律师随即协助委托人王先生应诉,坚持一审中的代理意见,认同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并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及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强制拆除决定正确,应予维持。2014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行终字第XXXX号行政判决,驳回镇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硕提示
本案中,王先生在建设涉案房屋之前,于2009年6月10日取得了镇政府颁发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目前该许可证的效力尚未经法定程序被否定,在此情况下,镇政府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其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行为作为依据,就认定王先生所建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正如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所载,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所以即便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在其正式生效前也不能掉以轻心,实践中也不乏在二审中胜利果实得而复失的事例,所幸在本案中,三位律师的专心、专注、专业一如既往,最后才成功地为当事人巩固了胜诉结果,避免其房屋遭遇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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