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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腾退有合法根据吗?
发布时间:2020-01-16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目前,我国把环境保护看的是越来越重,为了能够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不少城市大力推动绿化项目。但绿化隔离带腾退主要是涉及公共利益,而绿化隔离地区的土地腾退,并不需要一般集体土地征收一样要办理拆迁许可证等文件,那么,这种集体土地腾退是否有合法的根据?下面北京来硕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集体土地腾退是否有合法的根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4、可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均不享有拟定、公布补偿方案和实施拆迁的职权,对于腾退指挥部的主体合法性实有待商榷。
 
5、但是在目前的拆迁环境下,以村委会为先锋,各级政府在其后大力支持,公安、消防、税务、城管等各级部门施加压力或进行强拆偷拆,其实施腾退的效果和力度都是极为强大的。
 
 
 
集体土地拆迁有什么政策?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尽快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经区政府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普通住宅指导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等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
 
     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以上就是来硕律师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内容,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以外,还应当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给予补偿。如果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疑问的时候可以通过寻找专业拆迁律师为您来解答疑问,其次,遇到违法强征强拆的情况可第一时间先报警,然后寻求法律的援助,尽早的让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帮助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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