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拆迁律师:房屋拆迁只许货币补偿,律师维
发布时间:2019-12-24
事实概要
张先生在河南省焦作市XX县有合法房屋,2017年4月初,焦作市XX县人民政府对该县进行征收。
2017年8月1日,焦作市XX县人民政府对张先生下发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收到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很是惊慌,因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明确列明了张先生房屋的经评估后的价格,评估价格也非常不满意,而且只允许货币补偿,同时让张先生在收到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三个月内搬迁完毕,而此前张先生并未见到市政府的任何文件。
面对这份《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感到了深深的无力,遂决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慎重的选择后张先生委托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燕薪律师代为维权。
办案经过
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燕薪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燕律师明确指出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被告未对原告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调查,严重违法;
二,XX县政府未选择房屋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仅以货币补偿明细作为补偿依据,严重违法;
三,补偿决定中的房屋价值明细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XX县人民政府未按照张先生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评估,甚至未进行评估。
XX县人民政府在庭审时辩称:首先,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对被征收人合法财产的调查程序、征收补偿协商程序、报请程序、审核决定程序、送达公告程序及法律救济程序,程序合法。其次,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涵盖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5条的内容,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度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最后,涉案房屋的价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综上,市政府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
后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XX县人民政府虽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但XX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张先生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方式依据《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的有效期为2015年1月27日—2016年1月26日,至市政府2017年8月1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一年的有效期,且市政府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就评估报告向张先生进行了送达,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故法院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日对张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总结
张先生通过诉讼,最终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来硕拆迁律师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像张先生的类似情况,不要害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司法机关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屋征收过程对专业知识和专业程序的要求,决定了只有专业律师才可以做好。在此,希望因房屋征收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