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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系列之:以违建的名义强拆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19-03-12

浙江拆迁系列之:以违建的名义强拆,终被确认违法
拆迁宝典之——主体不适格
 
【事实概要】
    谢诗然住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的一个村子里,几年前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几间房用做堆放农机设备的库房。
    2012年3月23日晚,村委会的老张急匆匆地跑到了谢诗然家中,交给他们一张《限期拆除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说是王江泾镇人民政府派人送到村委会的。谢诗然看了看通知书,上面写着“认定谢诗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1.4亩,作为生产性用房使用”、“经核实王江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土地属基本农田”、“责令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看来这件事轻视不得啊!村委会老张一边感叹一边劝谢诗然赶快找找关系,想想解决办法。可是谢诗然却反过来安慰老张:“我的这几间房子是合法房产,绝不是违章建筑,镇政府没理由拆我的房子。”
    然而,4月12日发生的事情却大大出乎了谢诗然的预料,她没想到镇政府真的把自己的房子给拆掉了。此时的谢诗然顾不上心疼全家一砖一瓦建起的房子,而是悄悄地拍下了镇政府强拆的照片……
    几天之后,谢诗然来到了北京,希望请文薪拆迁律师团的首席律师燕薪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办案掠影】
    燕律师接受了谢女士的委托之后,立即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民政府擅自拆除谢诗然位于秀洲区王江泾镇的房屋行为违法。燕律师向法院诉称,2012年3月23日,原告谢诗然收到了王江泾镇人民政府送达的《限期拆除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此后,镇政府在既无拆除权限也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12日违法擅自拆除了谢女士家宅基地房屋后侧的自建房屋。这一严重违法的拆除行为给谢女士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秀洲区人民法院于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镇政府辩称,对原告违法建造的房屋信息来源是国土资源部门通过遥感发现的并且经其查证确属违法建造;同时,镇政府认为该建筑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拆除的违建房屋;还强调了他们依照自己所享有的法律权限对此实施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听了镇政府这些牵强的辩解之后,燕律师发表了如下陈述:首先,镇政府无拆违执法权限,既非适格的行政处罚主体,也非适格的强制拆除主体;同时,燕律师指出,被告主张自己具有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权限,并且主张原告的房屋在乡、村庄规划范围内,但至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被告即需证明自己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在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的情况下,被告显然无法证明其具有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权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以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由立案查处,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供乡、村庄规划,因此,被告不能证明原告被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资格。所以,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并最终作出了确认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人民政府2012年4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谢诗然自建房屋的行为违法的判决。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当公民的合法房产被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在被强拆之前应及时咨询律师,选择合适的时机采取维权措施;若房子已经被政府相关部门肆意拆除了,保留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可以拿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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