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土地储备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合法吗?
答:不合法。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储备土地”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列举的情形。同时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将土地储备规定为公共利益。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有: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因此,仅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