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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
发布时间:2019-12-1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虽然有些协议、手续可以被无效,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也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全部放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尤其是很多被拆迁人不注意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到了诉讼阶段导致法院无法分辨对方的违法行为,最后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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