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不受理,这种说法合法么?
发布时间:2019-12-04
我家的房屋进行拆迁,政府张贴了房屋征收公告,其中讲到对该征收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可是我到我们市的法制办提交复议申请,法制办的人说拆迁案件不受理,这种说法合法么?我该怎么办?
这种说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是必须受理的。
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所以,你完全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