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宅基地?
发布时间:2019-11-13
宅基地使用权对权利人的资格有一定限制。因此,离婚案件若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往往会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都会涉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割。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随意转让。根据房随地走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随意转让。所以,对于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分割时,法院也会考虑宅基地使用权。一方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那么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经济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如果夫妻离婚,有特殊的宅基地分割原则和分割方式。
1、分割原则。 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2、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