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产拆迁,可以得到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9-11-12
案件概要
孟先生是独生子,父亲在贵州省某市某区有一幢小别墅,2016年孟父去世之后,孟先生继承了父亲的全部遗产。
2017年拆迁项目启动,孟先生手持一本明确标注建筑面积为200平米的房产证,但拆迁方出示的评估结果却只有130.4平米。而且,拆迁方却认准了这份评估报告,并以此为据给出仅六十万元的补偿款。孟先生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只好选择委托律师助其维权。于是,他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
燕薪律师接受了委托。没想到第二天,孟先生收到了拆迁方送达的通知,意思是说登记注册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孟先生的父亲,并非属于孟先生本人,要求孟先生在三日之内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举证,否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见此状,燕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律师函》,着重强调了该房屋是属于未变更房屋所有权的遗产房,并非产权不明。同时又指出了房屋产权应由建设部门管理,拆迁方无权对此予以界定。
随后,燕律师又准备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就《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省住建厅申请复议。拆迁方在得知燕律师申请行政复议,立即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企图以此来让燕律师知难而退。燕律师也毫不示弱,立即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处于行政复议程序,主张依法中止裁决,并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了《中止裁决申请书》。
孟先生明显把握住了主动权,重重压力之下,拆迁方便主动联系孟先生表示愿意再进行一次“和平谈判”。最终,拆迁方答应给予孟先生共计一百一十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费。
来硕提示
律师特别提醒:本案中,孟先生继承了其父亲的房屋后即使并未进行变更登记,但也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方企图以房产证登记的是她父亲的名义为由排除其被拆迁人的身份实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