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金先生在济南市XX县某村的养殖场。金先生一家自2007年开始谋划建设养殖场,经过多方考察和精心筹备,于2009年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为期4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2015年初,金先生养殖场因建设高速而面临拆迁,金先生和征收方因补偿多次进行协商无果。2015年3月23日,竟有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未经出示任何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文件就破坏养殖场的房屋。
面对征收方如此野蛮的逼迁行为,金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的打听和比较,选择北京来硕事务所代理拆迁补偿的案子。
办案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此案后,律师同委托人详谈后,迅速展开法律调查工作,以求获得拆迁活动的详细资料。律师首先着手的是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在律师指导下,当事人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就相关土地征收的信息予以公开,得到答复称省政府的征地批文没有下达。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屋竟遭受不法侵害,土地被强占,当事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精神也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指引当事人于2015年7月中旬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给予查处。
当事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决定责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很快,当地政府就派出工作小组主动找当事人商谈补偿的问题。
律师总结
事实证明,法律是公正的,个别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虽时而有之,但不能因此动摇对国家法律的信念。如果不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拆除公民的合法房产,否则即构成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以法治理国家,而不是以法治理民众。因此,法律首先应当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而不是仅仅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工具去约束民众。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树立起自身的权威而受到民众的尊重和服从。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期限来完成本职工作,否则及构成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