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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租赁合同的门面房的拆迁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9-11-04

事实概要

房某在村委会租了一间门面房,经营着一家饭店。因为是同村租赁,平时关系有比较亲密,房某和村委会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7年,房某的饭店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人以房某与村委会并未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否定了其承租人的身份,只给其极少的的拆迁补偿。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房某联系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

身经百战的燕薪律师接受了房某的案子。签订代理协议后,燕律师向有关部门发出律师函和信息公开申请。在律师函中,燕律师明确表明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维权期间免受野蛮拆迁、暴力拆迁骚扰的信心和决心。
拆迁方见状,便打起了“逼迁”的主意。2017年底,拆迁方开始在房某的饭店四周砌墙。房某第一时间报警,但是警察却以“他们无权干涉此事”为由,拒绝出警。
燕薪律师果断采取了救济措施,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公安局未履行保护房某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复议过程中,燕薪律师表明:拆迁许可文件(拆通)下达之后,房某依然按时向村委缴纳租金,构成法律所允许的事实承租关系。
面对法律施加的压力拆迁方终于妥协了,与房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房某76万元的。

来硕提示

日常生活中,碍于人情世故,人们经常会忽略法律的重要性,忽视了签订协议的重要性。因此,在当代社会,一个日益规则化的时代,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重视必要文书的签订及证据的保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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