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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0-29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
1、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8条规定列举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是实施房屋征收最核心的前置要件。
2、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的范围应当与建设活动的范围保持一致,建设活动的范围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
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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