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些个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益受损时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而我们的征地拆迁案件根本纠纷是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本质上属于财产案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将导致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可能:
1、违法强拆造成被征收拆迁人人身损害的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作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对违法强拆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时可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的损害
张先生和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妻子不幸因病离世,于是当年和妻子结婚时拍摄的录像便成了张先生最宝贵的物品,每当思念妻子时便拿出来播放。张先生的房屋被开发商违法强拆,此录像也在这次强拆中被毁。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先生对开发商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可以就被毁的录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政府机关出面强拆,则可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合法拆房因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或人身依附性财物损害
刘先生和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将房屋腾空交由开发商拆除。2011年8月4日,开发商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但由于挖掘机失控,撞塌非协议标的物的旁边刘先生另外的房屋,造成刘先生尚在屋中的母亲身亡。此案刘先生也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