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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进城落户
发布时间:2019-03-12

7月20日,浙江(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保护本省籍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强调,要维护农民工土地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纠纷的化解力度。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意见》提出,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保障,对纳入中央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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