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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强拆,能否以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9-10-12

  2018年以前村(居)委会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2018年2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这明确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地位。
  不过,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村(居)委会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身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了特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既然村(居)委会是在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之后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认为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应以村(居)委会为被告。这是因为,村(居)委会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作出的行为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从性质上讲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是可以诉诸法律、接受司法监督和审查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实践中,如何确认被告是行政机关还是村(居)委会?
  在实践中,村(居)委会行使职权,有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政机关也没有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委托,那么村(居)委会履行相关职责后,若发生诉讼如何确认被告呢?
  一般情况下,村(居)委会作出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也没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委托,但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机关通过召开动员会、专题会、布置会等形式对该行为作出过明确的指令,且有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记载的,则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若当事人对村(居)委会作出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可将相关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另外,村(居)委会作出的行为,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也没有行政机关通过会议等形式所作的指令或决议,更没有书面委托,但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则应视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若当事人对村(居)委会作出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相反,如果村(居)委会作出的行为,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也没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与认可,行政机关同时否认参与实施,而村(居)委会承认自己所为,那么一旦引发诉讼,应以村(居)委会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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