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或者房屋拆迁时,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肆意拆迁。那么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任性”征收吗?
现有的法律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因此,对公共利益作相对合理界定以保护私权是物权立法的应然之举。最根本的目的是为实现物权法的基本目的定纷止争,实质就是防止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幌子侵犯私权,引起权利纷争。
公共利益所受的影响因素众多,致使其界限模糊不清,很难以具体的利益表现出来。虽然公共利益可以在不同领域借助不同的载体,通过具体的形式予以表达,但其本质上任然是抽象的。实践中,有时房屋拆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而是政府官员为了显示其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大量房屋被拆迁,且被冠之以“公共利益”,但实质上,该拆迁行为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即是违法行为。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是法律赋予征收部门的权力,可是除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性限制,房屋征收的条件和程序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也以此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关键就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术业有专攻,长期专业研究征地拆迁并且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的相当娴熟。所以,遇到征收补偿难题的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借力,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