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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城市平房棚户区征收改造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02

大武口区城市平房棚户区征收改造补偿方案

 近年来,部分城市区内零散片区的老旧平房住户不断到市、区两级政府反映,强烈要求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改造。为顺应群众期盼,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经市政府同意,大武口区决定对城市区内9个棚户区危旧平房实施改造,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棚户区居民愿望和棚户区居民房屋现状,结合我市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法规,特制定《大武口区城市平房棚户区征收改造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改造范围
  本次征收改造范围为人民路、青山、长城3个街道9个片区,其中:人民路街道3个片区平房(六分公司平房区、前平巷铁合金家属院、工人街南铁合金家属院),青山街道3个片区平房(党校家属院、贺秀巷、胜利社区),长城街道3个片区平房(三塑家属院、零散平房区<九O五冶宁巷、荣景社区、健民社区、建泽胡同、游园胡同>、明快巷平房区)。
  二、征收改造用途
  本次征收改造的棚户区大部分位于城市中心区,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房屋征收后,全部由政府负责投资改造,主要用于绿地、公园、健身等公益事业建设。
  三、征收改造依据
  征收改造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石嘴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89号)。
  四、征收改造原则
  (一)集体自愿、整体参与。从解决棚户区居民群众整体愿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大局出发,坚持被征收人集体自愿,全体参与的原则,确保整块片区征收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正。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将补偿安置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评估结果、补偿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坚持征收补偿公开、公平、公正,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参与征收改造各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统一政策,分片实施。本次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统一执行《方案》,享受同等征收改造政策;为便于开展征收工作,此次征收工作根据被征收片区摸底调查和集体意愿情况,分片区、分时段统一实施改造。
   五、征收改造实施单位
  (一)实施单位
  1.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和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组织实施,大武口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大武口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办公室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为征收补偿具体实施部门。
  2.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棚户区被征收居民提供具体的商品房区位、户型、价格和楼层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供棚户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
  (二)监督参与
  1.此次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邀请群众监督参与,每个片区都要推选居民代表成立“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代表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协助征收部门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开展被征收人的劝导说服工作;全程监督征收改造相关工作。
  2.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组织下推选产生。委员人数根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居民的数量确定(单数),50户以下的片区委员人数不超过10人;50-100户的片区委员人数不超过20人;100户以上的片区委员人数不超过30人。
  3.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根据委员人数推选出主任及副主任,人数在3-9人,负责征收改造期间协调及监督工作。
      六、征收改造实施方式及期限
      (一)征收改造安置方式
      1.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所有房屋补偿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居民有购房需求的,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可以自主购买大武口区棚户区一棵树新苑、继红新苑安置房,也可以在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房源中自主选购。
      (二)征收改造实施方式
  9个片区征收改造全部采取预征收方式。具体阶段是:
  1.发布城市平房棚户区《预征收通告》,开展推选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调查摸底和选定评估测量机构工作。每个片区10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征收改造后,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开展调查摸底、选定测量评估机构等后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测量机构进行公示。
  2.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开展违章建筑调查认定和房屋测量、评估工作。由征收部门和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申请区政府批准《征收决定书》。对违章建筑调查认定情况、被征收人房屋测量及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3.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100%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将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情况公示后生效,通知被征收人搬迁。对片区被征收人补偿结果进行公示。
      4.履行协议搬家,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通知被征收人履行协议搬家。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兑现被征收人协议补偿资金。
      (三)征收改造实施期限
      1.9个片区征收改造工作自发布房屋《预征收通告》之日起统一实施,为期6个月。
      2.征求意见期限为10日。自发布《预征收通告》之日起计算,逾期达不到100%同意征收改造的,不再进行征收改造后续工作。
      3.协议签订期限为15日。自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议签订工作之日起计算,逾期达不到100%全部签订预征收协议的,不再进行住户搬迁及征收改造工作。
  4.搬迁交房期限为20日。房屋征收部门和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通知被征收人通知搬家之日起,20日内被征收人不履行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不予兑现征收补偿资金,并由被征收人承担违约后果。
      5.每个片区只要有1户不同意征收改造方案或不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的,经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及征收工作人员5日内劝导仍不同意的,该片区的征收改造后续工作将停止。
      七、房屋认定及评估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征收改造范围内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征收改造公告发布后,征收改造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征收改造期间,区政府将组织规划、国土、城管、街道等部门对房屋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4.对超土地权属范围建房的,超出土地面积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5.征收改造期间,国土及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一律停止办理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产权变更事宜。
      (二)房屋评估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在我市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由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和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按照票数多少确定评估机构。
      2.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共同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开展入户调查和分户评估工作。
      3.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人房屋及单项设施等评估和复估核实工作,测量机构负责被征收人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核实工作。
      八、征收补偿计算方式
  棚户区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式:房屋及设施评估价+补助。
      (一)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房屋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单项设施评估结果为补偿金额。
      2.商业性质房屋根据房屋产权证登记性质,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单项设施评估结果为补偿金额。
      3.普通住宅改变原有房屋性质的一律按原有房屋性质及单项设施评估结果为补偿金额。
      (二)补助事项及标准
      1.搬家补助。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家补助600元。
      2.过渡安置费及补助。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共计1650元(550元/月),电话移机费165元,宽带费600元,闭路电视费252元,电表费8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对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性用房,经营时间一年以上,并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依法经营纳税的按房屋评估总价的6%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被征收人属天然气用户的凭初装交费票据给予退补。
  5.劳动模范和道德模范补助。凡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道德模范的(含市级),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棚户区征收改造民主议事监督委员会及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认,给予补助5000元/户,此项补助不重复兑现。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需提交的证件及凭据。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凭据: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被征收人住房搬迁前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
  宽带通讯、天然气、固定电话等各项费用结清的凭据(原件)
  6.商业性房屋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纳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7.荣誉补助的被征收人需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荣誉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二)征收改造须知
      1.被征收人交房前,必须结清房屋使用中的所有水、电、暖、电话费、宽带等各项费用。
      2.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将从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3.征收期间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解押手续;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负责收回房屋。
      4.本《方案》仅适用于大武口区9个棚户区征收改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棚户区征收改造完成后自动失效。
      5.被征收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6.本《方案》中未涉及情况,由大武口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在征收工作中明确和解释。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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