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西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3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发〔2017〕25号
    各乡镇(街办),区直各部门,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办制定了《西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西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建立西峰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必须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单中)。
    区征收办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区征收办在《陇东报》等媒介上登报邀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到区征收办报名。
    第六条区征收办将报名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3日。
    第七条由区征收办指导组织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区征收办应当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九条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征收办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房屋产权证书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的半数以上,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通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征收办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球号码。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抽签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人。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
    (四)区征收办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
    (五)抽签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
    (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公示抽签人抓取的编号球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第十一条区征收办应派人现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活动,同时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区征收办负责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