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指导
发布时间:2019-08-23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
崆峒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指导意见
一、宅基地上房屋补助
(一)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试行)》关于宅基地上补偿建筑面积认定办法,宅基地上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上限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工料补助: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200元/平方米。
(二)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试行)》关于宅基地上补偿建筑面积认定办法,宅基地上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上限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第一签约阶段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再给予以下优惠: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200元/平方米。
具体期限以正式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助和优惠。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载证面积为准,补助其安置房产权办理相关费用。
本意见出台前已启动实施项目的宅基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助,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