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23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市区联动,集中攻坚,全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分片区、按年度有序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元化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棚户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要按照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要按照小户型、功能全、质量优的要求,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按照《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中心城区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等,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地面地下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幼儿园、便民市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同步配套,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包括城市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同时鼓励国有工矿企业搞好本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二)改造范围
纳入平凉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三)工作目标
坚持整体规划、分片区、按年度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逐步完成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消除各类城市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
四、改造程序
2016年起,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保发〔2016〕60号)精神,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行。
(一)制定印发平凉中心城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等办法。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可研审批(备案)、规划许可、土地审批、环评批复等项目审批手续。
(三)由市、区政府授权住建部门作为购买主体,承担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服务任务。
(四)按照《平凉中心城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确定承接主体。
(五)承接主体按照购买合同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其中,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由承接主体委托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实施。
(六)承接主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月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七)建立财政部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第三方综合性评价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五、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执行。
(二)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严格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试行)》执行。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企业准入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可以由政府直接实施,也可由企业或投融资机构出资整理。由企业出资整理的,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出资企业。出资企业既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是投融资机构或其他企业。
七、建设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国、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建设,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八、扶持政策
(一)税收。按照国、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回迁安置楼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筹集资本金、购买服务资金、还贷付息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电力、通讯、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入网费、管网增容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土地出让金。棚户区改造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筹集资本金、还贷付息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五)拓宽融资渠道。用足用活棚户区改造政策,积极争取国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加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债券融资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支持,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六)规划审查。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按照旧城改造有关规定,结合各片区实际,在符合《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风貌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界内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数。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保证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快速、有序、依法推进,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及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重大、突出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简称“棚改中心”),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和市规划、住建、国土、征收等单位分管领导和区执法局、柳湖镇、崆峒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区相关部门、单位抽调,脱离原单位工作。下设“一办五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内设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法制信访科、宣传科,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全面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综合协调、督查落实、调度管理、统计汇总等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进度管理工作;负责核定棚户区改造工程安置房成本价;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招投标工作;负责棚改中心的日常事务,起草印发各种文件、汇报等;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企业准入审核。
2.财务科: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负责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工作;配合综合办公室核定棚户区改造工程安置房成本价;
3.业务科: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各片区实施方案;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各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负责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起草和发布;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审核及补偿资金兑付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批,用地勘界和集体土地报批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公告的起草和发布;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拍挂”和土地供应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的审核及补偿资金兑付工作。
4.法制信访科:负责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中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5.宣传科: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及工程进展跟踪报道工作。
(二)规划编制组
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研论证,建设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报批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施工图审查、报批工作。
(三)认定组
负责《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的真实性认定。片区征收组完成摸底调查登记后,将以上证件原件上报认定组,由认定组负责分别报送原发证机关进一步核对其真实性,由原发证机关加注意见和单位公章,作为征收补偿依据;负责国有、集体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
(四)征收安置组
全面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棚改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监控及报告工作,配合依法强制执行工作;负责被征收人安置工作;征收结束后,及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五)司法保障组
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违法建筑的管控与依法拆除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突发事件处置、信访维稳、政策解释等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依法处置、依法裁决及依法执行工作;依法查处个人建房审批、农民宅基地划拨审批、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监督监察组
负责各项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馈、通报情况;负责领导批示件及各方面反映重大问题的督办、查办;督察征收标准公平、公正贯彻执行,定期不定期按照签订的征收协议花名册进行抽查审查;督促各类信访件及时按规定办理、告知、公示、回复。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引导社会舆论,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要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为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创新工作机制。要建立市区联动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征收、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建立市区两级部门包干攻坚责任制,实行县级领导包片、职能部门包户,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引导居民群众参与并支持棚户区改造。
(三)强化协作配合。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补偿安置到位,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实行“直通车”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
(四)提高工作效率。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环保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完成项目审批、可研编制、购买服务、风险评估、申请贷款、环境评价等前期工作,为尽快实施征收奠定基础。政府征收公告发布后,各征收组要依法依规推进,加大土地房屋征收力度,摸清问题症结,因户施策,定目标、定时间、定措施,全力推进项目进度。积极稳妥做好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工作,最大限度缩短征收安置周期,对进入依法征收程序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加快工作节奏,尽可能缩短执行时限。
(五)严格督查考核。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棚改中心要根据目标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调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目标任务。要建立严格的考核激励机制,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问责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深入各片区征收组依法依规监察督察,保证棚改工作公平、公正,一把尺子量到底。
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