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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陇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陇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拓宽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5〕74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保〔2016〕60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陇政发〔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棚改服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棚改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二)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当地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按规定在市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2016—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同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授权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获当地政府授权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市、县区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市、县区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根据省级统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市、县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以及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绩效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4.签订购买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组织实施购买。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应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县区,可申请省政府统筹协调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应当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相关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并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同级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将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组织实施购买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督促承接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陇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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