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2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个计划”、“两个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有效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棚户区建筑面积44.69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06.8万平方米。按照《嘉峪关市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我市将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18个项目1万套棚户区房屋配套基础设施,改善3万多居民的居住条件。其中酒钢集团公司职工住宅8500套,占85%。
二、总体思路
我市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金融支持、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采取“上级支持一些,财政补一些,银行贷一些,企业垫一些,居民拿一些”的筹资途径,坚持“先补偿后拆迁,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先规划后建设”的工作方式,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进程,切实做到和谐搬迁,居民满意搬迁,尽快实现我市棚户区居民从“忧居”变“宜居”的总体目标。
三、实施计划
我市市属范围内棚户区改造按《嘉峪关市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个计划”、“两个方案”》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
四、补偿安置方式
全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工作严格遵循依法、普惠、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坚持“征一还一、以旧换新、住房保障、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和“建好一批、安置一批、有序搬迁、公开选房、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安置补偿原则。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办法进行安置补偿。
(一)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区域范围内商品房均价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征一还一、分段计价”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困难居民的住房保障。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对其原有住房进行回购,并根据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其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安置解决。具体办法如下:
1、同意异地提供保障住房的可在入住时一次性提供3个月水电暖费用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2、需原地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由开发企业适当配建部分保障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统一进行原地安置。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产权置换的居民,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按月计算,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过渡安置费以市场租房平均租金为标准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抵顶新购房款。
(四)补助原则。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补助”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自建房和原有房屋装饰、装修补助。
(五)搬迁奖励。市政府对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奖励1000元;对严格履约并按规定时间搬迁入住的居民每户再奖励1000元。
五、资金筹措方式
(一)申请中央、省上对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奖励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市级财政将保障性住房的结余资金用于棚户区保障房建设;
(四)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支持;
(五)开发企业筹集一部分资金;
(六)居民合理承担一部分。
六、优惠政策
依据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文件精神,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联合收储的方式获得,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改造补偿安置。
(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1、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3、免收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划设计费、土地测绘费、房屋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四)相关费用减免政策。根据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建保〔2009〕295号及国务院国发〔2013〕25号文件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全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规划容积率控制在1.5至3范围内,由规划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六)新建房屋预售可提前至主体结构二层封顶。
七、市场运作
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的方式,选择具备开发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开发企业参与本次棚户区改造工作。
八、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顺利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棚户区改造总体协调,解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项目指挥部,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指挥征收补偿、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负责政策拟定,协调落实,规划指导,方案论证,监督考核,宣传维稳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