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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律师:不循程序报批,征地批复确认违
发布时间:2019-08-21

案件概要
2015年,济南市槐荫区因建设需要开始进行拆迁,苏某的房屋恰位于拆迁范围内。2015年11月5日,因当地政府给出的补偿方案甚不合理,苏某找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委托燕薪、周彤律师全权代理其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房屋的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帮助其维权。
办案经过
苏某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相关地块的征收,房屋拆迁的实施,必然要经过用地批复,而用地批复是否合法直接关系着整个征收行为的合法与否。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区国土部门在用地报批前,需将被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收人,并由被征收人在包括权属、地类、年产值、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在内的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上签字确认。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用地批复这种直接关系被征收人重大利益的许可事项,有权机关在作出时,须告知被征收人就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享有听证权,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查明当地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燕薪、周彤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调查取证,指导苏某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房屋地块相关的用地批复信息,并获得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929号批复。
案件办理过程中,两位律师了解到上述批复存在被征收人放弃听证的书面材料。但当律师向苏某询问有没有经过相应的签字确认程序以及是否收到过相应的听证告知时,苏某告诉律师,征地过程中他确实在一些纸上签过字,但在签字前,这些纸全部是空白的,他根本不知道有他签字的这些纸张之后会被赋予何种内容。而且,他此前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有关征地事项可以进行听证的告知,放弃听证材料均是村里领导自己填写制作的,并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除此之外,经过对929号批复的研究,两位律师还发现该批复存在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所征收的土地在地类认定方面与事实不符,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不透明等情形。
至此,两位律师认为,929号批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严重侵害了苏某的合法权益。随后,在燕薪、周彤两位律师的指导下,苏某以929号批复违法为由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来硕提示
经过几个月的焦灼等待,历经材料补正、延期审理与案件听证的种种曲折,2016年5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929号批复在对被征地农民房屋进行清点、确认方面存在瑕疵为由,作出了确认济南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复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复议决定,部分支持了苏某的复议请求。但燕薪、周彤律师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未直接确认929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依然存在错误。目前,就该案,我们正在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以维护苏某的合法权益,期待正义的曙光能洒向槐荫。
征迁纠纷案件,本就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对抗,被征收人自始便处于弱势一方。而征迁律师的介入,其作用就在于使这个过于倾斜的天平趋于平衡,尽全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此案件只确认批复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反相关规定,但在挑战公权力的绝对弱势地位之下,这无异于给苏某打了一剂强心针,更坚定了苏某继续维权的决心。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