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1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白银市平川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白银市平川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加快推进全区棚改进程,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保[2016]60号)和《白银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白住发[2016]9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改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棚改项目的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二)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区人民政府号统筹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区人民政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区政府授权区住建局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具体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区城投公司通过市场化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准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要求,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区住建局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等方面,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区住建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审核。
(二)公式购买信息。区住建局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区住建局及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区住建局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城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并报区财政局审核确定。
(四)签订购买合同。区住建局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底、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区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将验收材料报区财政局,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所需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以通过申请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改工作进程,包括棚改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改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购买服务协议要求和棚改项目进度,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购买服务合同向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支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督查考核局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绩效督查,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区财政局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绩效评审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中,要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区住建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工商、民政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区住建局给予积极配合。区财政局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住建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