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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7]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国资委、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做好棚改工作,确保“十三五”未完成全区既有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补助、开发性金融贷款、企业债券支持。自治区将加强统筹协调,督促项目所在地政府筹集项目资本金,将项目列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实施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当项目所在地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代发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各地要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的工作对接,加快落实棚改项目贷款支持。如相关贷款发放前暂未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通过有关部门出函等方式作为贷款发放过渡性审批依据,同时抓紧办理“四证”,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核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三、创新融资机制
    各地要抓住国家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机遇,把PPP作为解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难题、加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积极整合优势资源,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力困难县(市)财力信用等级,建立健全融资平台,破解棚改融资困难。创新融资机制,制定贷款担保保障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棚改项目。
    四、加强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问责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做好征收、建设贷款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住房保障绩效考核,防止挪用、套取、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安全。健全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公开、征收信息公开、流程公开制度,完善工作风险评估、风险分类、风险对策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监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及时分解工作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狠抓任务落实。各级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完善棚户区改造联席机制和项目联审制度,推动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政策量化、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绿色审批通道”,精简合并办理手续,对同一项目的多个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内部协调精简合并办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开创棚户区改造发展新局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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