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路西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七一路西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用于七一路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二、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的结果。
三、征收部门:哈密市伊州区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
四、征收范围:人民路以西,新民六路以南,西郊路以北
五、征收基本情况:涉及被征收户37户,占地102.9亩,房屋建筑面积30100平方米。
六、征收时限
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
七、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置换
八、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1、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0条规定,按照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经咨询性评估3000元/㎡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户选择产权置换地点为幸福春天安置区,建业小区,置换的面积以评估机构实测正规房屋面积为准(征收范围属集体土地),按1:1比例进行置换。
3、所置换的房屋面积超出或不足的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咨询性评估价3000元/㎡互补差价。
4、置换房屋的办证、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搬迁、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
1、搬家费给予每户1000元进行补助。
2、临时周转金按每户每月1200元给被征收户发放。过渡期限高层为24个月,从搬迁之月起,至回迁之月止。
3、房屋附属物、装修等补偿,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
4、院内空地由评估机构按照周边同级土地价格评估进行补偿。
十、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十一、搬迁期限:自领取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对不搬迁,协商未果,由征收部门按《条例》申请法院依法搬迁。
十二、每签订一户协议,将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达到公开、透明。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十四、相关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已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
2、暂停通知下发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乙方未与抵押权人就变更抵押物、提前清偿债务、提供其他担保达成协议,由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提存公证。
十五、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2017年2月6日之内向哈密市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
伊州区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