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来硕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具有强拆权? 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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