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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博乐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0

关于印发《博乐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市政办发〔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28日
博乐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博乐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十三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经济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着力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最大限度地解决“城中村”脏、乱、差、危、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等问题,大幅改善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㈠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开发企业及被征收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㈡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照2018-2020年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完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统一拆迁、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分期实施。
㈢坚持依法征收、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统一部署,按照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规划,全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5452户(其中:城区4468户,建制镇984户)。
四、具体措施
㈠改造方式。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基本原则,2019年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㈡依法征收。在棚户区征收补偿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征收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按程序实行征收。拆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评估测算,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过程中注重困难群体的安置,并给予适当补助。
㈢征收范围。共涉及城区22个区域和3个建制镇(具体以征收公告为准),其中城区22个片区为:1.红星南路、七一水库北岸;2.州技校家属院;3.三干渠家属院;4.友谊路南侧光谷5、6、7号地;5.友谊社区;6.托郭生布呼东村;7.西内环西侧;8.托郭生布呼新村;9.青得里中村;10.西内环路东侧;11.响根布呼东路南北侧;12.农行、工行家属院;13.实验中学北侧、前进路南侧;14.道尔克顾里木图村;15.顾里木图村(北京北路西侧);16.同乐巷(和平路南侧);17.光明路西侧,东方红大道北侧;18.光明路西侧、东方红大道南侧;19.乌拉斯塔片区;20.青得里卓村;21.青得里卓南村;22.皮革厂区域。
3个建制镇为:乌图布拉格镇镇区,小营盘镇镇区,达勒特镇镇区。
以上片区具体以《博乐市棚户区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㈣实施步骤
1.确定年度计划(2018年12月30日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8年12月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确定2019年计划任务数。
2.成立棚户区改造专班(2019年1月30日前)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进度、早日完工、早日见效,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建规划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征收办、国土局、各街道、各建制镇行政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的专门机构推动博乐市棚改工作。
3.底数摸排宣传动员(2019年2月28日前)
由市征收办指导各街道、建制镇选派专职干部对棚户区改造区域进行入户调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逐户进行排查,摸清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人口、生活状况、居民改造意愿、安置方式意愿等基本情况,同时拍照存档造册,杜绝出现新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
4.加快棚改项目审批(2019年2月28日前)
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市征收办抓紧下发博乐市2019年棚改区域征收公告,完成各街道、建制镇征收人员培训、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5.征收补偿协议签订(2019年5月1日前)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征收办牵头,各街道、建制镇及市直相关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动员各支力量,全力加快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力争5月1日前完成。
五、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及优惠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等规定,结合《关于同意执行博乐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博市政发〔2013〕3号)及博乐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㈠平房主房具体补偿标准为:砖混1250元/平方米、砖木870元/平方米、土木500元/平方米(以上不含房屋所占土地价值);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参照重置价格评估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多层成套单元住宅楼房且产权手续齐全的,按征收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同楼层进行1:1置换,超出部分按回购安置价执行。如安置户选择高层安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1:1置换,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给予补贴,以弥补公摊面积;超出补贴面积部分安置户按回购安置价执行。以上仅限安置区域。
㈡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博乐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测算确定,按照不同级别,一级地543元/平方米、二级地405元/平方米、三级地315元/平方米、四级地240元/平方米,由专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此标准测算评估。等外土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
建制镇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的通知》(新国土资电〔2011〕140号)执行。
㈢经营场所标准:对于房屋权属证载明为住宅,但已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12个月以上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根据年限按照住宅评估价标准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具体为: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提高30%,连续经营24个月以上的提高40%,连续经营36个月以上的提高50%,连续经营48个月以上的提高60%,计算截止日期为评估公司进驻开展工作之日。
㈣临街主干道独立经营的住改非门面房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并有相关纳税证明的砖混按4000元/㎡补偿,砖木按3600元/㎡补偿,土木按3200元/㎡补偿(以上标准均含被认定为门面房屋所占土地价值)。仅限面对临街主干道开门独立经营的一间进行计算,其余用于经营的面积按经营场所计算。
㈤实行奖励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城区每户给予评估价20%的奖励。
㈥被征收人属低保户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并持有《残疾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
㈦鼓励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使用《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单》换购新建商品房,实行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㈧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人,可在政府指定安置区域和开发小区相应的回购区域选择购买。其中,政府指定安置区域房屋2300元/平方米(东方红安置区),开发小区相应的回购区域2700元/平方米(州医院西侧区域、友谊社区区域、南城中西医医院区域、乐山公园区域)。
建制镇按照各自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域自行安置。
㈨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城区1000元/月、建制镇800元/月,搬迁补偿费标准为600元/户。
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查处。
(十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拆除。
(十二)所有安置区域必须实行各民族嵌入式居住安置,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以上相关补偿政策和优惠办法适用期限: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原征收补偿标准废止。
各建制镇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支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及棚户区改造地方债专项资金。市阳光城投公司应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融资对接。
七、措施保障
㈠落实责任。结合我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市征收工作专班及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将2019年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部门、街道及建制镇、各拆迁片区。将责任直接明确到人,确保征收实施的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定期向市征收专班上报报表。建立巡查制度,坚持一周一督查、一日一通报,每日征收进度上报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㈡明确分工。根据各单位职责,明确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市纪委监委:把开展棚户区征收领域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定期、不定时会同审计、财政、住建规划部门加强对棚户区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在棚户区征收工作中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备案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争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地方专项债的申请和落实,及时下拨各类上级补助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保障土地供应,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住建规划局:根据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棚户区改造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
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跟踪审计,加强审计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对于确定的征收改造区域停止办理相关证照。
市征收办:负责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住户资格确认及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政策服务;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征收进度等信息,保证征收工作执行中的公开透明度。
各建制镇及街道:负责建制镇及街道(社区)棚户区改造区域入户调查,摸清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面积、建筑结构、权属性质、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人口、生活状况、居民改造意愿、安置方式意愿等基本情况。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舆论引导,根据授权委托签订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协议。
市阳光城投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融资工作,认真研究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积极与政策银行及商业银行就棚户区改造融资进行对接,并按照棚户区改造需求,做好分批次放款工作。
㈢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专版,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重要意义。做好舆情监控,深入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做好问题排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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