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小营盘镇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20
博乐市小营盘镇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博市小镇政发〔2018〕74号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根据《关于对博乐市三干渠家属院等18个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博市政发〔2018〕58号)要求,经小营盘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对小营盘镇政府北侧办公楼后政府家属区、供销社家属区、原广播站家属区和文化路两侧危旧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并对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房屋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制定小营盘镇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小营盘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4日决定对小营盘镇政府北侧办公楼后政府家属区、供销社家属区、原广播站家属区和文化路两侧危旧房屋等4个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范围涉及被征迁户数:142户(其中镇政府北侧办公楼政府家属院56户,供销社家属院32户,原广播站政府家属院25户,文化路两侧危旧房屋29户)。
四、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五、安置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户)的土地为宅基地或有土地证的,按45000元/亩进行补偿;住房及附属价格按照新疆诚成房地产评估测量有限公司评估价执行计算,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同等价格的房屋进行实物安置。
六、安置区域
为镇政府北侧办公楼后政府家属区。安置价住宅为1800元每平方米加楼层系数(自建安置房),门面房为2500元每平方米。
七、安置时间
2018年8月15日先对被拆迁户宣传动员,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在拆除宣传动员期间,小营盘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安置区进行勘界、规划、设计等,12月份安置小区设计图纸完成,2019年2月份招投标完成,2019年3月底破土动工,2019年9月底安置房均竣工,10月安置完毕,在建设安置区期间,过渡费每户为12000元(每月800元,补助15个月)。
住宅户型,包括60-120㎡ 等不同面积的户型(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房屋面积与房屋产权证不相符合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定面积为准。住宅房屋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货币量化补偿,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最终以实际合同签订的楼层数来进行结算。
对于房屋权属证载明为住宅,但已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12个月以上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根据年限按照住宅评估价标准适当提高进行补偿,具体为: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提高30%,连续经营24个月以上的提高40%,连续经营36个月以上的提高50%,连续经营48个月以上的提高60%,计算截止日期为评估公司进驻开展工作之日。
实物置换商业用房部分:对商业用房砖混1:1置换,砖木1:0.9置换,土木1:0.8置换,安置区域在政府大楼北侧家属院区域,安置房分为沿路沿线的二层门面房和内部区域的四层住宅,门面房用来安置沿路沿线的17户拆迁户,四层住房用来安置剩余125户拆迁户。其余拆除出的空地用以开发商开发(供销社家属院、原广播站政府家属院和文化路两侧危旧房屋区域)。
八、征收安置奖惩办法
(一) 奖励办法
按“先拆迁、多奖励”的原则,除按置换方案补偿安置外,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拆迁奖励,并严格执行。
1.在2018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拆迁工作的,在进行置换时被拆迁人(户)住宅的补偿金额增加10%;
2.在2018年10月5日之前完成拆迁工作的,在进行置换时被拆迁人(户)住宅的补偿金额增加5%;
3.其余不进行奖励。
(二) 依法强制征收
在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被征收户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依法按程序予以强制征收:
不积极支持、不配合、散布负面信息带来一定恶劣社会影响的,拒不配合的存在其他依法可强制征收的行为和情形的。
九、签约期限从2018年8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