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2009年5月,因安徽省铜陵市铜芜路拓宽改造,周方旭(化名)等四户位于铜芜路的商铺均被划入拆迁范围。由于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不合理,他们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向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对周方旭等四户进行拆迁裁决。
次年九月,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次对周方旭等四户作出了《裁决书》。然而,愤怒的商户们未依照拆迁裁决书腾空房屋,亦未依期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1月中旬,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对周方旭等四户予以强制执行。情况紧急,刻不容缓,2011年3月,周方旭等四人委托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进行维权。
办案经过
介入该案时,四委托人已然面临尤为急迫的状况,悬在头顶的强拆之剑随时有可能直直刺下来,使他们无力抗拒。经过充分的分析判断,燕薪律师制定了两个阶段性计划。
基于事态紧急的考虑,燕薪律师在受案之后便连夜钻研案情,出具了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写给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的《复核申请书》,另一份是写给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书》。两份文书都详细阐述了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不应实施司法强拆的六大理由:
其一,管辖错误:因本案执行对象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而非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其二,主体不适格: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是适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仅是未获得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三,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
其四,申请执行的《裁决书》本身存在重大违法事由;
其五,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须符合一方已经完全履行生效裁决而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条件,而本案中拆迁人亦未履行该《裁决书》,既未提供经营用房作为安置房,也未交付相关款项;
其六,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未提交相关材料,依法不得准予执行。
在做完复核与申诉工作后,燕律师对化解周方旭等四委托人的强拆风险这一重任未有丝毫放松,又以委托人的名义,将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诉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作《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在燕律师提交的起诉状中,被诉裁决行为的重大违法事由如下:
其一,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经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不符合法律关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资格要求;
其二,裁决申请人,亦即拆迁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是地方政府成立的部门,由其作为拆迁人主导拆迁,属重大违法;
其三,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着评估机构并非拆迁双方共同选定,而是由无权主体——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来委托方面的主体违法、估价时点错误方面的实体违法、未依法进行实测评估而依产权资料评估方面的程序违法、未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方面的实体违法等多重违法情形,基于此的裁决自然很难有合法性可言;
其四,裁决中未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构成实体违法。在频繁发起的“合法性”攻势下,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堪重负,于2011年6月向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周方旭等四户停止执行强拆,理由是不能为该四户提供具体安置房源。随后,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强拆程序。至此,周方旭等四户终于“虎口脱险”……
来硕提示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年加快,近年来城市建设规模和城市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土地需求的飞速上升,房屋拆迁成为了解决这一需求的重要手段,也引发了一系列难以调和的矛盾。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政府从开发商幕后的“保护伞”转变为新拆迁时代的主导者。新条例不仅让政府从幕后走到前台,也给政府戴上权力的镣铐,限定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才能行使拆迁权。从此,政府拆迁裁决制度、政府强制拆迁制度均被埋入历史的尘埃,类似于本案这种由于非法裁决而引发强拆程序的案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但我们依然不能放松警惕,应时刻关注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公权力对自身利益的侵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也应时刻注意权利边界,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