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各地案例 > 华东地区 >
安徽拆迁系列之: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19-03-12

安徽拆迁系列之: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救济渠道
拆迁宝典之——以法为据
 
【事实概要】
    凌筱曦是安徽滁州人,她居住的这座城临江近海,物富文昌。历史上无数文人雅客,皆流连于此,徘徊于山水之间。唐代大诗人韦应物知滁州,作“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唐宋八大家之欧阳修著《醉翁亭记》流传千古,南宋大词人辛弃疾在滁州抗金,更发出“烽火扬州路”之感喟……
    经历了数千载的岁月流转、沧海变迁,滁州成长为一座文化名城,城里的居民也都似古人般温文尔雅。凌筱曦不会想到,在这个静谧的城市,也会发生暴力拆迁事件;更想不到的是,她自己也会卷入其中。
    凌筱曦,这个温婉的女子,在看到这些“可怕”的事情发生后立即请来了远在北京的燕薪律师,希望燕律师可以帮助自己摆脱这如噩梦一样的遭遇。
【办案掠影】
    燕律师决定接手该案件并告诉凌筱曦我们需要拿到该征地拆迁项目的相关政府文件,在燕律师的帮助下,凌筱曦很快填好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寄送给了相关的政府部门。
    在接下来的半个月时间里,凌筱曦陆续收到了政府部门的回复信息。可是,其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却迟迟得不到回复。
    经过了一个月的等待之后,燕律师决定对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凌筱曦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面对该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琅琊区政府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该决定作出后即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多处张贴了征收公告,对征收决定的内容以及征收范围等事项进行了公布。琅琊区人民政府认为,其已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公开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申请人无需通过申请的方式重复获取。
    滁州市人民政府对该复议申请依法审理后查明,申请人凌筱曦于4月24日向琅琊区政府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申请,却并未对该申请予以答复。复议审理期间,也即时隔两个月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该“房屋征收决定”的文件材料。
    复议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和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即使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但还是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鉴于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作出如下决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琅琊区政府的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被确认违法,凌筱曦也拿到了包括其房屋在内的房屋征收决定,打下了其维权征途上至关重要的第一场胜仗。接下来,燕律师就将对该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进而展开一连串的法律维权步骤。该案件尚在进行中,燕律师还将为凌筱曦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继续辛苦奔波……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信息公开,通常是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开展工作的第一步,也是了解整个案件具体情况的重要方式。现如今,很多政府部门用这样或那样的借口拒绝提供征地拆迁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甚至对申请人寄送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不予理睬,试图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增加律师办案的难度。面对政府部门的刁难,要保持一种永不放弃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来对抗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最终获取我们所需要的信息。
    此外,对于部分信息,政府部门会诡称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宣称已主动公开过,事实上,这不过是政府部门推卸责任的花招。而在实践操作中,即便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只要政府部门的公开没有达到使相关权利人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内容的目的,则相关权利人并不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内容,若不主动采取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以获取该信息,则一方面无法获得相关文书,另一方面会错失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时效,导致后续的相关权利救济陷入投告无门的被动局面。因此,在这方面,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掉入政府部门所谓已主动公开的法律陷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