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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系列之:公房外自建房屋的维权之路
发布时间:2019-03-12

天津拆迁系列之:公房外自建房屋的维权之路
拆迁宝典之——自建房也得补偿
 
【事实概要】
    天津,自古因漕运而兴起,明永乐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正式筑城,是中国古代唯一有确切建城时间记录的城市。经历600余年,特别是近代百年,造就了天津中西合璧、古今兼容的独特城市风貌。“近代百年看天津”,成为世人共识。
    巍然是个土生土长的天津人,家里住的房子属于直管公房的性质,后来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在原本的52平基础上又自建了120平,一家三口在这间房子里居住了二十余年。
    2009年3月,拆迁消息传来,这对于巍然来说真的是又喜又忧。巍然希望拆迁方可以给他家提供两套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可是拆迁方却始终坚持自建面积不予补偿,只同意按照52平这个面积予以房屋置换。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拆迁方也失去了耐性,不愿再与巍然纠缠下去,随即向区房管局提交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并没有急于作出裁决,而是组织了一场调解谈判会。
    巍然本以为这会是一次平等协商,房管局会替自己伸张正义,拿到一个合理的补偿结果。然而,事与愿违,表面和气的房管局终究与拆迁方是一丘之貉,相互勾结之下,调解的结果可想而知,巍然失望离开……
    辗转反侧,一夜无眠,巍然思来想去,自己的要求也不过分,不能就这么算了。凌晨四点,此时的巍然已经等不及要找个专业人士咨询一下,网上搜索了一番之后,巍然锁定了文薪拆迁律师团,只盼着天一亮就进京咨询。
    上午十点钟,巍然便出现在了燕薪律师的办公室。详细地讲述了自己的情况,得到了燕律师表示可以代理的答复之后,巍然长出一口气,郑重地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签了字,仿佛把自己的命运交到了燕律师手里一般……
【办案掠影】
    当天晚上,燕律师就启动了这一案件的初始工作。申请信息公开的同时,又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区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很快,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便向巍然发来了受理申请的通知。在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的当天,燕律师又向区房管局寄送了一份律师函,明确表达了该案已经有律师参与其中,同时指出了裁决申请中存在的诸如评估报告与巍然房屋的实际面积明显不符且差距甚大、安置补偿的数额与评估报告自相矛盾等违法情形,并在律师函的最后附上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阐明了因房屋拆迁许可之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直接导致裁决一案程序的中止。
    次日,燕律师又向区房管局递交了一份《中止裁决申请书》,再次强调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裁决的前置行政行为,前置行为的不合法会必然导致裁决的违法。因此,中止裁决是必要的。
    为了更好的给巍然的维权案铺平道路,燕律师又起草了一份《重新委托评估申请书》,申请中重点强调了巍然的房屋实际面积为172平米,并非之前评估的52平米,如此巨大的差距不得不让人对其评估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同时申请人也很难接受这个评估结果。
    随着一份又一份材料的呈递,拆迁方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改变。之前的强硬之势已然不复存在,换成了积极促和谈的方式,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拆迁方就主动找到巍然以及燕律师进行了三次效果极为理想的商谈,并在最后一次谈判的过程中,在燕律师充满技巧的谈判下,替巍然争取到了两套九十二平米的安置房的这一完美的补偿结果。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本案中,巍然的房屋性质是旧体制遗留下来、并且在改革中未彻底解决的目前身份尴尬的直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的拆迁而言,将直管公房承租人视为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同等标准的补偿乃是各地拆迁补偿政策之主流表现形式。
    同时,对于自建部分,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而是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特殊的历史渊源,灵活变通,区别对待。因此,作为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而言,遇到拆迁特别是蛮横无理的拆迁人时,建议及时找律师提供帮助,把握维权时机,以期获得最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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