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拆迁系列之:离婚后共有财产的拆迁维权
发布时间:2019-03-12
内蒙古拆迁系列之:离婚后共有财产的拆迁维权
拆迁宝典之——一分为二
【事实概要】
任一泉和孙婉都是内蒙古某市的居民,两人于1995年结婚。2000年以后,任一泉因工作调动常年待在外地,而孙婉却不愿意离开这里,聚少离多的生活使得两人的感情逐渐变淡,2004年他们选择了协议离婚。因为没有孩子,对财产的分割也并未出现争议,房子仍归二人共有,暂由孙婉居住。
离婚后的两人仿佛生活在两条平行线上,毫无交集。2010年因城区改造引起的房屋拆迁,又再次将二人联系到了一起……
刚得到拆迁通知的孙婉便把这一消息告诉了任一泉,几年没联系的任一泉在接到孙婉电话的时候还有些惊讶,当知道是两人的房子要拆迁的时候便要孙婉先处理着,如果有需要他会回去帮忙。挂上电话,任一泉望着窗外的夜空,有些感伤,毕竟那个房子有着他们俩人的美好回忆和共同生活的痕迹,同时也是目前唯一能将他们联系起来的东西。而不久的将来,房子拆了,他们就真的各奔东西,再无牵连了。
自那晚之后,任一泉每天都期盼着电话再度响起,甚至希望此次拆迁能够让两人的关系出现转机。一个月之后,任一泉再次接到了孙婉的电话,告诉他拆迁方给的补偿价格太低,自己一直没有接受,希望任一泉能回来再和拆迁方谈谈,任一泉当晚便启程了。
可是任一泉回家后,还未来得及找拆迁方商谈此事,就收到了一份区住建局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看到裁决书最后面的腾房期限及逾期腾房将进行的强制拆迁,任一泉有些不知所措。
两个人商量过后,决定找律师帮忙解决此事。经过了仔细的寻找和反复的比较之后,委托了文薪拆迁律师团的燕薪律师,他们知道这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帮他们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办案掠影】
燕律师接案后,又仔细地研究了他们提供的材料,很快便找到了案件的切入点。拟定了维权方案之后,燕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区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在庭审中,燕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首先,该裁决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未依法在受理裁决申请之前举行听证;其次,裁决所依据的一系列文件材料存在缺失;同时,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其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及裁决书本身均存在遗漏被拆迁人任一泉的情形,并且评估价格也和实际的市场价值相差甚大等。
很快,法院便作出了判决,以评估报告及裁决书遗漏被拆迁人任一泉为由,撤销了区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判决作出的第三天,评估公司将原本的那份《评估报告》添加上了任一泉的名字之后再次送达给任一泉和孙婉,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给这个《评估报告》披上合法的外衣。
然而,评估公司的这点“小心思”可难逃燕律师的法眼,一封《律师函》不留情面地指明了更改后的《评估报告》仍然摆脱不了违法的本质。
因之前的诸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评估机构意见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作为被拆迁人的任一泉始终未曾参与,如果仅仅是添加上名字就可以使《评估报告》合法化,那么被拆迁人的多项权利岂不是就被轻易剥夺了吗?
内容简短,却句句在理。《律师函》发出的一周之后,他们接到了拆迁方的电话,表示愿意就拆迁补偿问题再行协商。最终,在燕律师的参与及指导下,任一泉和孙婉争取到了两百平米的房屋置换及20万元的补偿款。
经历了这场拆迁之后,对于他们两人来说,或许又将是一个新的开始……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当房屋遭遇拆迁时,其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如本案中,任一泉先在评估中被遗漏,后又在裁决中再次被遗漏,如此一来,其作为被拆迁人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就被剥夺了。当遇到如此情况之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保全自己本应享有的权利和地位。